从涉案人员范围上来说,既有彭水县主要领导的问题,也有司法机关的问题,其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
树立正确的群众观,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我们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要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要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些国家腐败发案率较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重视全民廉洁教育,社会文明程度较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以信息网络技术为载体的实时监控系统,发挥现代科技在落实制度中的作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正面宣传为主和积极开展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网上宣传队伍建设。
查办案件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任何时候都要抓得很紧。当前,尤其要做好我国法律法规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工作,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一、监督法为何二十年千呼万唤始出来监督法从1986年酝酿到2006年正式出台,前后经过了整整20年、五届人大的共同努力,这期间,共有4044人次人大代表提出222件相关议案。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乔石委员长的主持下,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为新一轮监督法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经验。但监督法在内容上也不是尽善尽美,有学者就撰文指出,监督法并未正式确立宪法监督机制,也未对人大的个案监督进行规范。确定执法检查对象——本级法律实施机关。在立法原则上,遵循着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要求制定相关条款,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这部分内容集中在在监督法的第二章、第八至十四条中,以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体现出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意味着本法调整、规范的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三是突出监督时效,强调跟踪督办。
这部分内容集中在第四章的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条,主要作出了检查的规范化、程序化规定,包括:选择问题,制定计划。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划分。此外,监督法还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监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在这方面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权力,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有实效性。其二、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第十七条)。1999年4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幕会上,李鹏委员长指出,监督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起草的工作量很大,有一定难度,出台要有一个过程。
了解这部法律的出台过程与基本内容,对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执行它,或许不无裨益。既要制约和监督,又要支持和促进。
在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目前还表现突出,监督难、难监督的问题同样严重存在。但不管怎么说,在我国现今的政治框架下,能有一部这样的监督法已实属不易,今后,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相信一些内容会逐步完善,缺憾会逐步弥补。
再过几天,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即将正式实施。二是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群众关心的教育、医疗、就业与再就业、环境保护以及涉诉信访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主要监督形式,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起来。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地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需要时间,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1998年3月, 换届后的九届人大在制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时,继续列入了监督法立法项目。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制定监督法的建议,同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第三、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
关于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把握关键,就是要把握好监督的主体与对象。
陈丕显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这是党中央以正式决定的形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部法律从酝酿制定到正式出台时间跨度如此之长,这引起海内外高度关注。所以,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形成并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这将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出现,并有效协调两高之间司法解释活动,避免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对政府正在做而群众一时不了解的问题,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努力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贯彻实施中要注意把握关键,掌握要领,落实要求
跨地区、部门的案件,其批准必须与相关的地区或者部门协商。)因为这些利益群体不同于媒体人士和普通民众,他们对案件的陈述难免具有个人利益(当事人)或者特殊影响(陪审员)。
但是,对内部成员作出限制,要求其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是符合法官平衡各种利益的逻辑要求的。而法官向媒体提供信息时,也应当限制在审判时所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内 ,但是,这位王晓法官对媒体描述了我被选入合议庭。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应当自律,恰恰相反,司法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法官自我行为的节制来防止民众激情对司法的影响。(LaFave, W. R 著,卞建林译: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1182--1194页。至于专业法官,则理所当然应当保持消极、寡言的状态。另外,从国外的可参照规则来看,即使是可以接受媒体采访,检察官向媒体和其成员提供的信息应当限制在起诉书的范围之内,其他起诉或者程序中,其与犯罪无关的信息应当受到以下法律的限制。
在美国,法官法官可能发布缄口令(也称司法限制言论令)来禁止审判中的各种利益群体散布消息给新闻媒体,或者当众谈论关于审判的消息。法官写回忆录也不是没有先例,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戒》和美国大法官本杰明· 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都可以说是经典的法官审判回忆录。
但是对于邱的行为,王仍然很迷惑,‘是杀人成性?抑或是别的?我不得而知,这同样令人震惊,作为亲自给邱兴华判处死刑的法官,王晓法官对邱兴华杀人动机当然有查明的义务,可他却说不得而知,如此情况下就给一个公民下了死判,人们要问,对邱兴华的审理是不是纯粹是一种走过场。也就是说,超越法院的职权限制媒体的宪法性权利是不当的。
政府对司法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而对邱兴华的辩护律师、专家和媒体所提出的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和呼吁,这位法官又作何感想,你当时是如何考虑的?2006.12.18,湘潭大学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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